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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金华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金华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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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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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金安监管〔2018〕57号

颁布部门: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6-15生效日期:2018-06-15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金华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自 2018年 8 月 1 日起 请遵照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15 日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工作由监察支队具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局职能处室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经济处罚裁量幅度(处罚上限减处罚下限)的细化,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经济处罚裁量幅度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等级。

  (一)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下限加上裁量幅度0%-30%的裁定数额组成;

  (二)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下限加上裁量幅度30%-70%的裁定数额组成;

  (三)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下限加上裁量幅度70%-100%的裁定数额组成。

  各等级的罚款数额包括等级的下限,不包括等级的上限。

  第五条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认识态度较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事故隐患的,且主动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调查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一般处罚的情形:无从重情形,也无从轻情形和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八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调查期间态度恶劣,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期间有虚假行为;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三)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 根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由办案人员按规定的等级范围自由裁量后提出建议,经支队负责人复核后,送法规处审核,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报法制分管领导审批;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报局长审批。属较大数额处罚的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金华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安监局决定;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2. 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项以上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安监局决定;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2.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3.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4.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5.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未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 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有10名以上2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20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 有20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20名以上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高危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近一年记录未保存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高危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近二年记录未保存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 高危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近三年记录未保存或者无记录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5.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有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有3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未在危险化学品(除两重点一重大、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及储存场所(含输送管道)或其安全设施、设备上以及冶金煤气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在“两重点一重大”、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及储存场所(含输送管道)、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其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或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有1台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有2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有5台以上10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有10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未对1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对2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未对3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为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3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3件(辆、台)以上5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5件(辆、台)以上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使用1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使用2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使用3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使用4台(套、种)以上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5.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且未进行评估、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首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再次被发现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未对一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对二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对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3人以下)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3人以下)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3人以上10人以下)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10人以上)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10人以上)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存在一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存在二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存在三种及以上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以消极方式拒绝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以主动方式(吵闹、谩骂等)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 隐瞒不报、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违法行为所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 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十五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5. 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 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7. 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8. 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9. 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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