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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关于修订和新增部分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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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安办〔2020〕189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27生效日期:2020-09-27

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深圳市2020-2021年度事故灾难类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深入有序开展,结合近期各区、各部门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了4个行业领域《风险初步筛查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风险初步筛查标准》A31、A32、A54、A63),新增制定7个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由A64-70《安全风险初步筛查标准》及B64-70《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指引》共同组成》),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新增制定的7个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是根据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市安委办调研评估认为该行业领域的单位或场所在我市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确有必要单独编制以加强工作指导。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还需要新增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的,可及时将需求报市安委办,并提供该行业领域内单位或场所的分布、数量等情况,充分说明新增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的必要性。单位或场所数量较少、在我市不具代表性、普遍性,无单独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必要的行业领域,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督促指导该行业领域的单位或场所选择相近行业的《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或者自行在线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报送纸质材料并在系统手动录入(系统将新上线该功能)。

  相关《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径向市安委办反映(电话:16675569915)。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全风险初步筛查标准》(修订版,A31再生资源回收站、A32三小场所和餐饮类、A54办公及商业楼宇类、A63其他公共安全区域类)

  2.《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A64-A70》(新增版,公共交通企业类、实验室(检测机构)类、诊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类、住宅楼宇类、纯办公/商贸类、仓储企业类)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联系人:市安委办王恺,电话:16675569915;市安全研究院(风险评估技术组)裴喜华,电话:13828010961,邮箱:peixh@szst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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