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深应急〔2020〕160号)(以下简称“《实施标准》(2020年版)”)已于2020年8月26日印发。结合近期各区局关于新旧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请示,以及个别事故处罚类实施标准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新旧标准适用规则及个别裁量项目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旧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适用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尺度、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同时,《实施标准》(2020年版)综合执法实践、审判机关合理化建议、上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等,相较2019版对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作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和完善,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标准》(2020年版)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中,应以“从新兼从轻”为原则,即,2020年8月26日以前已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实施标准(2020年版)进行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适用实施标准(2019年版)进行裁量处罚程度更轻的,适用实施标准(2019年版)进行裁量。
二、修正第2006、2008项处罚裁量幅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对实施标准(2020年版)中事故处罚类实施标准的第2006、2008项予以部分修正(详见附件1),实施标准(2020年版)相应予以调整,重新发布(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事故处罚类实施标准修正部分
2.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修正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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