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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惠州市农业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的决定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惠州市农业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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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农〔2020〕126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10生效日期:2020-08-10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惠市委发〔2018〕13号),确保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现决定对《惠州市农业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惠农〔2018〕164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部分“整改措施”之“(二)明确职责、联合整治”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修改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水务部门”修改为“水利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部门”修改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文件标题、第五部分“整改措施”之“(八)强化组织领导”中的“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环保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修改为“市水利局”,“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修改为“市司法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下沉县区督查期间发现的问题,以“地方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调、企业主体落实”为整改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畜禽养殖清理不彻底,禁养区存在养殖反弹,长效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不完善、治污水平不高。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推进。

  三、整改目标

  (一)2018年7月30日前对禁养区清理不彻底、养殖反弹和非禁养区无环保设施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全面清拆。

  (二)按时完成重点区域和新调整纳入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清理任务。2018年8月31日前,仲恺区365家养鸽户依法清理完毕;2018年9月30日前,博罗县沙河流域新纳入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依法清理完毕;2018年10月底前,惠城区新纳入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依法清理完毕。

  (三)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四、重点整治区域

  (一)东江流域:惠城区横沥镇、汝湖镇,博罗龙溪镇。

  (二)西枝江流域:惠东县白花镇、大岭镇、梁化镇、多祝镇、平山街道办,惠城区马安镇。

  (三)增江流域:龙门县龙华镇、永汉镇、麻榨镇、龙潭镇、龙城街道办。

  (四)淡水河流域:惠城三栋镇,惠阳区新圩镇、镇隆镇、秋长街道办。

  (五)潼湖流域:潼湖镇、潼侨镇。

  (六)沙河流域:湖镇镇、龙华镇。

  (七)公庄河流域:博罗县杨村镇、泰美镇、公庄镇、石坝镇,龙门县龙江镇、平陵街道办。

  五、整改措施

  (一)全面核查核实,造册登记。2018年7月15日前,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已清拆的畜禽养殖场(已报中央环保督察组)重新核查核实;对非禁养区设施需要整改和完善的养殖场进行分类造册登记。

  (二)明确职责、联合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各县区2018年7月30日前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报市整治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的日常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受理、处理畜禽养殖场污染事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禁养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的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水利主管理部门负责禁养区范围内的水库、江河堤围养殖场的清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养殖场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治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或引导协调各地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整治行动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完善督查和责任包干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落实责任分工,采取镇办领导挂帅,镇、村、村小组和相关部门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建立巡查制度,各县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查,每月向市整治办上报一次巡查情况。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两个督查组,每季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整改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区、镇办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四)建立畜禽养殖场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畜禽养殖场动态管理系统,将非法养殖户的身份地址信息、养殖规模、清理完成情况、现场自动定位拍照等资料全部记录在案,随时监控各地清理整治养殖场情况,确保整治成果,防止非法养殖场死灰复燃。

  (五)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1、综合利用废弃资源。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引导养殖场采取沼气生产、微生物降解、有机肥生产等多种处理方式,综合利用废弃资源,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发展之路。

  2、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转运和处理中心建设。在惠东县、龙门县、博罗县分别以大型规模养殖场为依托,分片区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转运和处理中心,此项工作在2019年7月底完成。

  3、加快三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扩大惠东县白花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规模和处理量,确保惠东县、惠阳区、大亚湾区生产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的处理;加快惠城区横沥镇处理中心的建设进度,确保惠城区、仲恺区病死畜禽在2018年底前到该中心处理;加快博罗县泰美镇处理中心的证件办理和验收进度,确保在2018年底前启动运营。

  (六)严格控制生猪养殖量。全市生猪出栏量2018年调减为198万头、2019年为191万头、2020年为180万头。各县区(管委会)必须根据市下达的养殖总量指标,合理分配至乡镇,各镇办根据分配的指标,合理布设畜禽养殖场,不得超过分配的指标,超过总量指标的必须限期削减,并不得审批新办畜禽养殖场。

  (七)建立政策挂钩机制。将环保责任与项目审批、扶持政策等挂钩,对落实清理整治不到位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停止相关政策扶持。

  (八)强化组织领导。市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小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文高、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叶启灵、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黄辉为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督查办、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市司法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曾思锐,联系电话:2810363。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协调、资料收集、指导,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各县区要成立以县区长为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主管副县区长具体协调整治工作,明确责任主体,任务分解到镇办和相关单位。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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