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稳企安商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稳企安商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中环〔2020〕126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16生效日期:2020-07-16

各镇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监测站、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委“稳企安商年”相关部署,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稳企安商十八条措施》,现予以印发。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6日

  (联系人:聂涛  电话:0760-88319254)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稳企安商十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委“稳企安商年”相关部署,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水平,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不断营造暖企惠企扶企稳企的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的绿色发展,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稳企安商措施:

  一、高效便捷,优化审批服务

  (一)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对标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牵头科室:人事科)

  (二)强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

  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对重大项目按照“清单制+进度表”方式加强跟踪服务;开辟环评“绿色通道”,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即报即办。

  (牵头科室:审批服务办公室)

  (三)深化环评审批改革

  对符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对《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中环规字[2019]1号)明确的19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试行告知承诺制;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产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简化有关编制内容;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除单独立项情形外,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评文件。

  (牵头科室:审批服务办公室)

  (四)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相融合

  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实现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企业可同步取得环评批复意见及排污许可证。

  (牵头科室:审批服务办公室)

  (五)改革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

  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流程,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促进建设项目的尽快落地。通过全市统筹协调支持对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安排重点项目专项支持量,支持重大项目的加速建设和发展。

  (牵头科室:综合科)

  (六)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加强对企业申报排污许可登记的指导,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的线下审核辅导,确保2020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牵头科室:审批服务办公室)

  二、利企惠企,革新环境监管

  (七)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制度

  严格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实施对环境执法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实施“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等分类监管措施。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

  (八)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进一步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大力推广使用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采取“非现场”、“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

  (九)建立轻微违法免于立案处罚制度

  出台环境轻微违法免于立案处罚清单,解决环保执法“一刀切”问题,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牵头科室:法规与宣教科、执法监督科)

  (十)落实环保信用修复制度

  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指引》,通过企业积极参加信用修复在线培训等方式,引导失信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做好信用修复工作,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扶持企业重振发展。

  (牵头科室:法规与宣教科)

  三、加强帮扶,营造守法氛围

  (十一)推行“环保管家”制度

  建立“环保管家”制度,为重点企业提供从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等“全流程”技术咨询,从环保政策解读、环保问题咨询、环保决策指导、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方面提供“一站式”环保服务。

  (牵头科室:审批服务办公室)

  (十二)开展“万干扶万企”联系服务企业活动

  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在对口镇区选取1家企业进行联系服务,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对话平台,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

  (牵头科室:机关党委)

  (十三)加强对企业技术帮扶

  组织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帮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建设项目选址用地与饮用水源边界位置矢量测绘及咨询服务”,为相关企业进行饮用水源边界核查,指引企业做好项目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对我市纳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的企业开展帮扶整治,建立VOCs企业分级管理体系。

  (牵头科室: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十四)强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

  加快推动我市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提升;依托第三方技术单位为我市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牵头科室: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

  (十五)规范土壤污染管控

  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调查过程、报告评审及备案“全流程”,为地块的责任主体提供更明确更清晰的办事指引;简化调查手续,提高调查效率,对书面调查表明历史清白的地块,不进行采样监测即可终止调查。

  (牵头科室:自然生态保护(土壤生态环境)科)

  (十六)进一步优化环境功能区划

  对我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调整,为我市预留产业发展空间,为企业发展松绑。

  (牵头科室:综合科、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十七)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多种渠道,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宣传培训模式,加强对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技术的解读和宣传。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宣扬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

  (牵头科室:法规与宣教科)

  四、固本强基,健全保障机制

  (十八)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整治“四风”。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接受群众监督;在我局移动执法系统中增设执法评价栏,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纪律回访机制,监督环境执法人员执法纪律情况,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立足生态环境局职能定位,不断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干部良好作风形象。

  (牵头科室:机关纪委)

同地区相关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2024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的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的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2019版)》的通知(已废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