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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承诺履诺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承诺履诺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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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13生效日期:2020-05-13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开发园区安监局:
  现将《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承诺履诺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下同)信用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生产承诺和履诺情况,接受各方监督。应当通过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申报,一般在每年1月进行当年度承诺和上年度履诺公示申报。
  安全生产承诺情况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宁波”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章  分级分类和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A、B、C、D四个级别。A级为信用优秀生产经营单位,B级为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单位,C级为信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D级为信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采用100分制,其中,得分≥85分,为A级;75分≤得分<85分,为B级;65分≤得分<75分,为C级;得分<65分,为D级。

  第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通过采用信息化技术综合评定各项评定指标确定。评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设定应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为依据,应当既能全面、客观度量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意愿,又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应当结合现实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发布。切实发挥信用评定指标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向有利于安全生产方向发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维护及持续改进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信用自我维护、激励、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基本赋分、奖励加分、责任事故扣分、失信行为扣分等项。各项均设置相应的影响期限。初次评定指标见《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2020版)》(附件1)。

  第十一条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结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推送公共信用管理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集中公布。

第三章  信用管理及异议修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信用等级公布期间有安全生产信用荣誉信息或不良信息的,在该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并作相应调整,推送到公共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实施查询,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收到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除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修复外,鼓励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修复期限按照《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1)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根据“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确定修复责任主体。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十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对不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监管,有效提升执法的针对性、精准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以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为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但不得连续延期;
  (三)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费率下浮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选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生产经营单位加以宣传推广;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一)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可适当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费率下浮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持续保持良好信用等级的将予以加分,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争取信用等级上浮。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惩戒约束措施:
  (一)强化监管,加大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暂停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手续时从严审查;
  (三)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费率上浮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不授予该生产经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荣誉或称号;
  (五)实施警示提醒;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二十二条  符合应急管理部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纳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应当同时纳入区县(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醒应当予以关注并给予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审慎服务;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
  (四)每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1次;
  (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履职中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失信行为,应当通过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信用管理处室审核。经审核,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失信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黑名单”的列入,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定期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算起;管理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后3年内,再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3年。
  “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予以移出。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纳入本地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金融保险机构和公共事业服务等单位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水电气等公共资源配置、表彰奖励以及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修复和“黑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3日施行。《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甬安监管办〔2011〕43号)同日废止。

  附件1: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2020版).docx

  附件2: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纳入(移出)黑名单审批表.docx

  附件3: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纳入黑名单管理书面告知书.docx

  附件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修复指南.docx

  附件5: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审批表.docx

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承诺履诺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诺履诺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对当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公共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守法经营承诺;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承诺;
  (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七)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相关承诺;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和履诺情况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进行公示申报,并形成书面文件,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当年度承诺和上年度履诺公示申报一般在每年1月实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履诺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周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通过生产经营单位网站、宣传窗、告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事故警示牌。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履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将承诺履诺情况列入年度计划检查对象的必查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承诺,造成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道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承诺的情况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原有《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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