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9〕5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11-07生效日期:2019-11-07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省大气工作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大气工作部设在省生态环境厅,部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省、省辖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省6个及以上相邻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

  (2)当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省政府授权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提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事发地政府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各地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各地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企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当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区域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码头、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事发地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省级响应

  当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大气工作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及预警建议,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事发地政府、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 省级Ⅱ级响应

  (1)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向事发地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事发地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地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事发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级Ⅰ级响应

  在省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省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地周边其他市级政府应当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各督导组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控制、渣土车遗撒治理、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信息报告

  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当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7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省级响应终止由省政府授权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指令,事发地政府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大气工作部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部门按照各地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措施。

  6.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制定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4.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时向公众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16.省气象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省电力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同地区相关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会条例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