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厦门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厦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7月17日
厦门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安委会针对各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的。
(三)发生典型事故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九)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可以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同时由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九条 约谈区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约谈区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
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及事故教训等情况,汇报下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办法〉的通知》(厦安字〔2011〕1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市、区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
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应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
(一)已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省或市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行业领域的市直主管部门为被挂牌督办单位。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被挂牌督办,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行业领域的市直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属地或行业监管责任,积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第六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委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重大事故隐患概述;
(三)整改目标任务;
(四)整改时限;
(五)协调督办单位;
(六)挂牌督办要求;
(七)挂牌督办单位。
一般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及安委会下达督办通知给被挂牌督办单位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行业领域的市直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具体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协调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挂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
第十一条 各协调督办单位按照职责,加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委办,区安委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统一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无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
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无归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销案,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市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拒不整治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厦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参照《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区安委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一般事故挂牌督办的主要情形:
(一)发生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事故;
(二)同一行政区域接连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
(三)同一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同一类别或情形亡人事故的;
(四)引起社会关注、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
(五)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一般事故;
(六)其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区人民政府、市直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被挂牌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对于个体户等非正式设立单位的,抄送当事人;
(二)在市级主要媒体或有关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市直主管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可依法批准适当延长时间,延期批复应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区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安委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将通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安委会报告。
第九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书面征求市安委办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批复后的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区直有关部门、镇(街)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安委会提出解除挂牌报告,经市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挂牌。
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市安委办应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本级主要媒体或有关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区人民政府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厦安字〔2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