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强力推进营商环境改革,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及其说明(见附件1、附件2)。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或废止,或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新的规定的,我局将及时修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1.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
2.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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