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表决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4月25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