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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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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建办〔2019〕17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4-01生效日期:2019-04-01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市容环卫局、城市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园林局、市容环卫局、城市管理部门:

  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贯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全力控制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现对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规定了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本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还赋予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备案、演练和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处罚权,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监管行业内的《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二、迅速落实应急预案相关管理规定

  (一)做好部门本级应急管理工作。

  1.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4.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工作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依法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18〕34号)关于双备案部门的规定自4月1日起停止执行,3月31日以前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然有效,有效期待其修订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止,其余事项继续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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