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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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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建法〔2019〕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9-04-01生效日期:2019-07-01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机械类中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具有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司机、安装拆卸、信号司索、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种的技师或以上级别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4)具有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二)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的审核

  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添加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以下分别简称“司机”、“信号司索工”)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综合管理系统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用户公布司机、信号司索工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以下简称“安装拆卸工”)和电子证书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司机、信号司索工和安装拆卸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在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是否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严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上岗作业。

  现场安装拆卸工应当与综合管理系统安装(或拆卸)告知中添加的安装拆卸工一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后,设备在安装(或拆卸)前,安装拆卸工变更的,安装单位应当在综合管理系统更换人员,否则严禁安装(或拆卸)设备。现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应当与综合管理系统使用登记中添加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一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后,司机或信号司索工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综合管理系统更换人员,否则严禁使用设备。

  (三)履行对设备的安全检查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周期、组织方式、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类或综合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情况及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方式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结合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在企业层面,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所属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检查。在项目层面,应当至少每月对本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表AQ-C1-14)和《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机械安全)》(表AQ-C1-15),对存在的问题填写《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表》(表AQ-C1-17)。经查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组织整改,整改单位应当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表AQ-C1-18),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投入使用。

  3.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督促设备产权单位按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严禁滞后对设备的维修保养或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四)强化重点环节的安全管控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设备拆装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全过程管理,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分包给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与之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或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当听取设备产权单位和设备拆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确保设备布局和选型满足安全性、合理性要求。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由设备拆装单位编制的,除须由设备拆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技术、设备、安全等业务部门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核,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联合设备产权单位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信号工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当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常用吊点位置处对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吊物重量、吊挂方法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吊索具承担安全检查责任,确保吊索具的安全性能满足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包括要求分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的)钢丝绳、卡环、扁担梁等吊索具进行严格检查,留存检查记录,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二、严格落实设备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一)履行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

  设备产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限位装置,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设备状况完好。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管理

  设备产权单位招用司机前,应当通过综合管理系统核实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招用外埠取证的司机前,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当核对录入综合管理系统。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建立对司机的奖惩机制,发现其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调整安全装置等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惩戒。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重点管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环节的风险

  (一)强化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应当另行设计基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并入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安装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记录》(表AQ-C8-1-2(1)),留存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基础使用的预埋件,应当要求设备产权单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二)加强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环节的安全管理

  1.塔式起重机的顶升、附着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拆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顶升或附着,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进行作业。作业前,设备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附着装置及现场施工条件,对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验收检验。

  2.综合管理系统将设置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告知环节,设备每次顶升和每道附着2个工作日前,设备拆装单位应当在综合管理系统添加设备拆装单位、安装拆卸工、顶升附着日期等信息。顶升、附着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上传验收记录。现场从事顶升、附着的安装拆卸工应当与综合管理系统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告知中添加的安装拆卸工一致。

  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包括附着框和附着杆)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当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附着杆长度、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当进行设计计算,绘制附着装置结构图并编写相关说明,并入设备拆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附着杆连接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提供并安装符合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的预埋件,确保设备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

  (三)坚决杜绝设备拆装环节市场行为违法违规

  设备拆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严格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设备拆装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在综合管理系统设备拆装单位信息库中添加安装拆卸工时,设备拆装单位应当提供企业与安装拆卸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工资证明、或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企业与安装拆卸工存在聘用关系的材料。

  四、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

  依法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重点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要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切实履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着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过程性监管

  1.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建筑起重机械执法抽查中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要合理安排抽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抽检覆盖率。

  2.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执法抽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对未履责的参建单位全面予以处罚。要充分利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存在不良信用的设备租赁单位,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扣除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或信用评价直接降为无星级的处理。

  3.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附着)和拆卸环节的现场抽查,在综合管理系统的安装拆卸告知办理查询中确定抽查项目,并与工程项目联系确定现场抽查时间。重点抽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情况、对安装拆卸工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装拆卸报审表的审核签字盖章情况、设备拆装单位资质和安装拆卸工资格情况、安装拆卸工与安装拆卸报审表是否一致情况、顶升附着作业前验收情况等。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全面严厉打击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力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程序,并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加大建筑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1)设备拆装单位存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认定。

  设备拆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设备拆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备拆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设备拆装单位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备产权单位的司机、设备拆装单位的安装拆卸工、施工单位的信号司索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的,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为挂靠行为,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分包给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或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超出其资质许可范围的单位,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加大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1)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或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或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或起重吊装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专家论证意见为修改后通过)、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为不通过),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或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加大对设备租赁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设备租赁单位在办理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设备登记编号中提供虚假资料,伪造检测报告,故意伪造或使用伪造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身份证等重大失信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信用评价直接降为无星级不少于2个月的处理。

  六、全面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服务意识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使用登记实现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网上打证的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缩短取证周期。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半年度信用评价调整为月度信用评价,实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利用专家资源,加强对政府监督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工人的专业指导,提升其业务水平。

  七、本通知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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