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八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4-03生效日期:2019-04-03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三款中的“排水设施”修改为“排水户排放污水”。

  将第四款修改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从严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符合处理工艺要求,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管网。”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工作,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内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调水引流”删除。

  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未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工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内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三、将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城乡”修改为“城镇”。

  此外,将条例中涉及到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改变或者职能调整的有关主管部门统一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2024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的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的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