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排污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附件1)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602号)(附件2)的要求,部分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需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自2019年起,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也应将纳入监控;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控点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详见附件3,《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三、请各重点排污单位参照市环保局制定的东莞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录登录网址:http://dgepb.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epb/hjjcha/201809/1187180.htm查询),对照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所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类别”,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