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8〕91号

颁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6-25生效日期:2018-06-25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5日

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3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各市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目标任务的函》(桂环函〔2018〕101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 年度工作目标

  实施全市空气质量目标管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北海市2018年度大气约束性指标控制目标任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2.9%,大气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1 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2.5%和8%(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符合我市区域功能定位和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

  2.继续推行实施清洁生产。以钢铁(含铁合金)、制糖、造纸、水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和转移落户,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配合)

  4.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节能环境保护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局配合)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实现煤炭消费量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比2017年下降。重点围绕石油化工、钢铁(含铁合金)、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指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2.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含铁合金)、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各县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区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按部门职能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严格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料使用管理。加强北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料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14〕35号)要求实施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合浦县和铁山港区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合浦县人民政府、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深化工业源治理

  1.推进工业行业全面达标治理。各县区要按照北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着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深化钢铁(含铁合金)、水泥等行业烟气污染治理,对钢铁(含铁合金)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脱硫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进行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积极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年度内实施完成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2)。(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工程日常监管。对已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的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加强日常运行监管;督促中海油涠洲终端厂完成脱硫脱硝改造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海供电局配合,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落实)

  3.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督促相关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及含烧结、高炉等工艺设备的铁合金企业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底督促钢铁(含铁合金)企业完成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见附件2)。(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落实)

  4.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治理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各县区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排查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各县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开展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并于2018 年7 月15日前将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重点对有色熔炼加工、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矿山开采,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木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进行规范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2018年重点清查整治项目见附件2。(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7.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出台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等措施,鼓励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严控重型柴油车、拖拉机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道路执法检查,查处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推动建立检测/维护(I/M)制度,严厉查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为环境保护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入城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对遥感监测发现车辆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3.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推动炼油企业细化落实油品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配合)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底前我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按照国家要求按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开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航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北海海事局配合)。

  (五)深化扬尘综合整治

  1.实行扬尘场地清单管理。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各类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场、扬尘重点路段等扬尘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建立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强化施工扬尘的防范和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严控道路扬尘污染。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采取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消纳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秋冬季期间(从当年10月起至次年3月)城市建成区主要路段洒水降尘频次应达到不起扬尘效果。对乡村土路与交通运输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须硬底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土原料、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落实)

  (六)强化城乡面源污染管控

  1.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市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县区、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加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强化污染天气应对

  1.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全区统一预警分级标准衔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管控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并落实责任,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2018年8月15日前将我市应急预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水利局配合或北海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强化污染天气污染管控。加强我市与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城市之间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与自治区空气质量预警中心的联系,提高我市的污染研判和预警水平,完善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做好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机构,协同推进全市防治工作。市直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重点任务(详见附件3)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专项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县区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

  (二)强化执法督查

  各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乡镇、人员,做到精准防控。强化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照本计划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商市环境保护局开展常态化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进度调度,对空气质量约束性关键指标实行“红黑榜”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相关责任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一季度的本部门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今年从第2季度开始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及运行、市建成区扬尘网格化在线监控系统和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建立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四)严格考核问责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将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市、县及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同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人民政府对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各责任部门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市不能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的县区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约谈和问责情况同步报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绩效办按照职责分别牵头)

  (五)加强舆论引导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定期发布各县区月度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和PM2.5月均浓度“红黑榜”。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配合)

  附件:1.2018年北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控制要求.doc

  2.2018年北海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清单.doc

  3.2018年北海市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doc

同地区相关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经济和生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海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处置灭火和应急救援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实施细则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