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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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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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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北政发〔2013〕62号

颁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2-27生效日期:2013-12-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27日

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含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下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各县、区主要目标分解见附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开展上年度考核,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1月31日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市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年度目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条件,要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市自查报告。

  第十条 市水利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各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级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市本级自查报告按规定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审定的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并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设县、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与统计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进行逐级分解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安排,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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