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依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企业,现就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涉及审批核准备案、生产规模及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改、扩)建项目前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规定: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仅包括采矿许可证,不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非煤矿山企业向各级安全监管局提交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材料时,只提交《采矿许可证》,不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涉及生产规模及范围问题。因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生产规模单独登记,非煤矿山企业变更生产规模时,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机构评审通过即生效。各级安全监管局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时,可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机构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认定其生产系统规模。改建、扩大生产系统规模或开采范围的,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后,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缩小其生产系统规模或开采范围的,直接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可依据本文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