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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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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字〔2018〕26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8-06-26生效日期:2018-06-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来,对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化管理格局具有重大意义。为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构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重大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真正做到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确保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知晓《规定》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切实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基本特点,组织人员深入客货运输企业、车辆维修及回收报废企业等车辆所属单位开展专门宣讲,引导社会各层面关注交通安全工作,明确自身交通安全责任。要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介刊登《规定》原文,使社会各界群众了解掌握基本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县区政府要每半年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交通安全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督导检查活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回头看”活动,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牌督办,邀请专家对事故多发点段中重点隐患路段进行现场认定,提出治理意见,确定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将“交通管理服务站和交通管理服务室”、“交通安全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建设和运行情况,作为对乡镇政府(办事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的通行和停放管理;完成交通出行领域信用记录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

  三、明确落实部门职责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一是交通运输、公路和公安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可以依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二是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报废等环节的监管,推进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严厉打击“四非”违法行为,严防报废回收车辆回流市场。三是发改委、规划、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公路、城管等部门要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四是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县级交安委办公室必须设置在政府,实现实体化运转,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务必明确机构和人员,配备一名副职和至少2名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切实履行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四、严格督导检查落实奖惩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本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各县区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约谈问责机制,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措施落实。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定》及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作为对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对交通安全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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