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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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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8〕3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1-16生效日期:2018-0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南通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减化”和“四个一批”等工作实际,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总体目标

  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安全防护距离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第13号公告)评估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企业相关项目环评及批复确定,或参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评估计算。具体结合以下情况对企业的安全防护和卫生防护距离进行评估计算:

  1.使用或生产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2.无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3.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或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

  4.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

  5.环保不能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经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经信、环保、安监部门牵头,市发改、住建等部门参与〕

  (二)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减化”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结合,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依法限期关闭退出。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经信、安监牵头,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参与〕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改造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审核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对依法关闭退出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逐一制定关闭退出方案,稳步推进。原则上要求关键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到位,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到位的,必须做到断水、断电实现永久性停产。对完成关闭退出的企业各地要组织考核验收,并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经信、安监牵头,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做好搬迁关闭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交地前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规范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必要时进行场地污染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环保、安监牵头,市公安、国土等部门参与〕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宣传行业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百姓满意的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宣传部、发改、经信、公安、人社、环保、安监、信访、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依法评估化工园区。按照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全市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逐一评估和论证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对全市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加快开展化工园区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市经信牵头,市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发改、经信牵头,市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

  四、工作步骤

  (一)摸清实情。全面摸底调查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规划布局、地理位置、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清洁生产等情况等,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

  (二)制定计划。各县(市)、区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评估,制定本地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报送至南通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前,制定全市具体的搬迁改造计划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分工,规划程序步骤,严格时限要求。工作计划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减化”和“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相衔接。

  (三)全面推进。各县(市)、区按照南通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迅速采取行动,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管。市经信委、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搬迁改造企业依法予以抵扣。鼓励各县(市)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对关闭退出企业和项目搬出地企业奖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各地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市财政、银监、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鼓励企业原地改造,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地方人民政府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市国土、环保、地税、国税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成立南通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定期研究部署搬迁改造推进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强力推动工作开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经信委、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科学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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