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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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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23〕24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08生效日期:2023-0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同频共振为引领,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全面落实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的“四敢”重要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奋力打造彰显生态之美的低碳花园城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源头治理。紧盯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头,突出主要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目标协同、领域协同、任务协同、政策协同、监管协同,持续推进高质量碳达峰和高水平生态环境治理。

  3.坚持科学精准。落实水、气、土、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因地制宜、科学施策、精细管理,增强污染防治与碳减排的联动合力。

  4.坚持开拓创新。强化典型引领,抢抓国家、省级重大战略机遇,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带动,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具有南通特色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现实路径。

  (三)主要目标

  1.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上争做示范。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降至25微克/立方米左右,优良天数比率达88%以上,两项指标保持全省前列;国、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均达100%;土壤质量保持总体稳定,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2.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上争做示范。打造沿海“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杆区和沿江沿海“一带多片”生物多样性保护样板区,力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覆盖。产业结构升级阔步提速,绿色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健全,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力争超额完成省定目标。

  3.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上争做示范。生态环境执法质效保持全省第一方阵,突出环境问题按时保质整改到位,环境信访量稳步下降,环境安全防线不断筑牢夯实。

  4.在环境基础设施提升上争做示范。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城市、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有力提升,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持续健全,固危废处置、监测监控等环境基础能力显著增强。

  5.在环境政策集成改革上争做示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引领区建设、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等创新示范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环境质量改善行动

  (一)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行动

  1.聚焦工业源污染防治攻坚。持续开展臭氧污染“夏病冬治”,推进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源头替代,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推动排放大户友好减排。推动燃气轮机、石化、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检查以及虚假“油改水”专项清理,推广建设无异味企业(园区)。到2025年,力争每年超额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聚焦移动源污染防治攻坚。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开展交通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专项执法行动。对于全市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干散货港口,2023年底前力争实现封闭式料仓和封闭式皮带廊道运输系统全覆盖。加强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3年底前万吨级及以上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全面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升级改造。加强船舶尾气污染控制,到2025年,全市营运船舶燃油硫含量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聚焦生活源和扬尘源污染防治攻坚。紧盯秸秆禁烧禁抛,全面提升秸秆收集、转运、贮存和综合利用等能力。统筹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优化调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向主导风向上风向延伸,覆盖所有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推进清洁城市行动,严格执行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扩大道路扬尘机械化清扫范围和频次。到2025年,道路积尘负荷大幅降低,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聚焦污染过程预警和应急管控。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具备未来10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提前72小时精准预测臭氧污染等级。完善空气质量异常预警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基于环境绩效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确保污染缩时削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水环境质量改善行动

  5.系统推进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排污口长效管理,推进完成淮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全面实施区域治水工程,到2025年,实现区域治水面积全域覆盖。建立防范应对汛期水质波动工作机制,开展排涝泵站拦蓄污水专项整治,加大分布式污水处理装置、小型移动式污水处理站等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Ⅲ比例保持100%。建立重点园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库,加强重金属、抗生素、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系统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生态河道建设等,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涉农县(市、区)每年力争开展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的面积不少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的10%。到2025年,重点国省考断面上游具备条件的区域,基本完成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集成推广节水节肥等生态循环农业绿色技术。到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至43%。严格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实施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动养殖尾水达标和循环利用。开展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治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系统推进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船舶水污染治理,加快建立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处理模式,落实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水污染物电子联单闭环管理。港口渔船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全覆盖,加强码头和岸线动态监管,严禁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港口岸线。(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南通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系统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开展“一河一策”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到2025年,主要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保持负增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力争超额完成省下达目标。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开展滨海湿地、河口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行动

  9.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实施涉镉企业排查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严格防范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可能造成的土壤污染风险。实施废旧农膜回收行动,推广应用地膜减量替代技术,规范回收农膜网点建设。到2025年,全市废旧农膜回收率和试点县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均达90%,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依法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鼓励重度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推进重点建设用地分类利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在用途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坚决整改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以上。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时清除残存污染物,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管控修复。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固危废监管及新污染物治理。强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完善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数据分析等功能,将危废超期超量贮存、焚烧设施工况异常等纳入监控预警范围。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13.推进空间结构调整。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广通州区“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经验。省内率先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依托南通环境教育馆,建设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实现观测试验、生物脸谱互动体验等一站式功能。稳步提升沿江、沿河、沿海“三带”区域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生态安全缓冲区;全市至少建成2个生态岛试验区,力争建成1—2个省级示范点。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完善《南通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21—2035年)》。到2025年,林地保有量保持稳定,湿地保有量居全省前列。指导各县(市、区)争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鼓励制订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街道)、村创建奖励办法,开展生态创建绩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政和园林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两高”项目清单化管理,推进沿江产业转型和沿海钢铁石化产业布局,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整治提升任务,推动重点企业能耗、物耗和污染排放达到先进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减污降碳示范改造,推广低碳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到2025年,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省级绿色工厂30家。加快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全面提升船舶海工、新材料、建筑等重点行业数字化水平。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融合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绿色产业链。(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禁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2025年底前现有机组达到标杆水平。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机组整合。逐步提高天然气利用比重,推进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应用,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加强重点领域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力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达200张以上,力争新建高品质绿色建筑面积达160万平方米。(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和园林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加快通州湾新出海口、铁水集疏运体系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行绿色认证,深入推进“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周转量较2020年分别增长30%、13%左右,营运货车和货船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均下降3%。加强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港口码头淘汰老旧港作机械、车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替换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占比达90%以上,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70%以上;全市港口生产新能源、清洁能源消费占比75%以上,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量较2020年翻一番,抵港船舶岸电应用尽用。(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环境问题整治行动

  17.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多要素、跨领域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公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融合战队作用,常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监管实践经验,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全覆盖专项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多部门联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狠抓突出问题整改。抓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警示片等交办问题整改,形成信息共享、问题互通、联合推进的工作合力。健全问题发现、隐患防范、过程监督、整治销号等机制,实现全程动态闭环管理,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市攻坚办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化解环境信访矛盾。深化生态环境信访“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试点,聚焦项目审批等关键节点,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源头减少工居混杂现象。常态化运用“联系办理、调查核实、反馈回访、跟踪督查”四步工作法,实行信访处置和人员履职情况“一案双查”、“一件举报、四次回访”等机制。健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信息共享机制,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前甄别、精准发现、尽早处置。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员统一服装、集中培训、持证上岗,推广简易执法与现场调处APP,提升基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信访局、行政审批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筑牢环境安全防线。推进50条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编制,到2025年,全面建成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开展“车间—厂区—外部水环境”三级防控能力现状评估,到2025年,重点管控环境风险企业全部完成检验性演练。探索建立辐射安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X射线探伤领域辐射安全风险综合防范,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全覆盖检查。探索建立南通与周边城市、县级市与周边县(市、区)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环境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21.深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全面消除污水直排口。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开展管网“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城市、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75%、65%,城市建成区6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绿化、道路清洗、河道景观补水,到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深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质处理,推进工业园区和化工、电镀、造纸、印染等主要涉水行业所在园区配套独立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对建设标准较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设施限期改造。组织对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开展排查评估,出水在线监测数据应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时共享。到2025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实现应分尽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23.深化固危废处置能力建设。全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鼓励燃煤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污泥、家纺废料等低价值固废,推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或替代建材生产原料,到2025年,一般工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保持95%以上。研究推广飞灰和医疗废物等离子技术,探索废盐资源化利用途径,推进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向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静脉产业园集聚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深化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规范垃圾渗滤液、冲洗水等污水收集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到2025年,生活垃圾回收率达3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分类放置餐厨废弃物。修订《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推进海门建筑垃圾处置中心等建设,实现各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完善现有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到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深化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进南通市海洋碳汇监测试点,提升重点行业碳源、生态系统碳汇监测和评估能力。深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一体化建设,组建市级应急监测专家队伍,夯实应急车、无人机、无人船等快速反应力量,形成市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指挥调度机制,推动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形成“实时监测—超标报警—数据分析—指挥调度—审核反馈”的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六、实施环境政策集成改革行动

  26.打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引领区。更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到2025年,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在案例实践、制度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开展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强化省级及以上园区定值定量管理,完善园区排污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的动态分配机制,推进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测、定、用工作。出台园区水污染物主要排放指标“一张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具备试点条件的园区推行动态调整机制。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市级及以下工业集中区,开展限值限量管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创新排污总量管理。严格落实《南通市排污总量收储和使用办法(试行)》,构建市、县、园区三级总量管理体系,促进排污指标优化配置,差异化保障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健全有偿收储、储备分成、有偿投放等工作机制,分行业制定一般排放口的总量核算办法,鼓励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申请一般排放口的总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29.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聚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大户、大气国控站点周边企业集群、主导风向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大对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企业的奖励激励。到2025年,13个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覆盖。选取重点园区、产业集群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指导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推进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大力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到2025年,全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达到50家左右,努力形成绿色发展示范带动效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优化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落实《南通市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出台《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试点方案(试点地区)》,按VOCs实际减排量兑现奖补。深入推进“金环对话”机制,用好“环保贷”、“环保担”、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与产业项目建设融合。深化环保信用动态评价,落实差别化水电价、金融信贷等政策。(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通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合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督促各地各部门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治保障。探索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地方立法研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减污降碳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制订重大低碳发展政策提供法治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基础研究及示范应用,加强智能电网技术、新型储能等核心技术攻关。结合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土壤治理修复、新污染物治理等重点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形成减污降碳领域本地化的科技支撑力量。(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落实《南通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等建设行动。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生态文明教育体系,依托江苏省生态文明学院,面向党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广泛开展生态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活动。(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商务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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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