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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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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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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8〕12号

颁布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8-01-19生效日期:2018-01-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10.6元。

  二、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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