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10.6元。
二、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