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16年3月1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应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市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县(市)区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并做好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举报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七)举报瞒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或制定未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危险性作业,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三)举报企业负责人未现场带班,矿山企业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事故现场无带班领导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六)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七)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九)举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十)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第十一条 受理并查处举报案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安监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二)举报的事故隐患正在落实整改的;
(三)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因发生利益冲突后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举报使用临时电话号码,举报案件经查实结案后无法取得联系超过30天的。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恶意虚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由安全监督管理、公安及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项经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费管理、发放。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另有奖励事项的,参照本办法程序实施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7日发布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