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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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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衢安监〔2017〕120号

颁布部门: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7-11-24生效日期:2018-01-01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根据《衢州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衢市安办〔2017〕56号),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抓好宣贯落实。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衢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衢州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衢市安办[2017]56号)和《衢州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衢安监〔2017〕88号),依据《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制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管理工作。

  (二)工贸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规范化达标企业”, 在与诚信机制建设奖惩、约束相挂钩时,视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

  (三)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审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考评管理工作,包括规范化建设达标的组织、核准、公告和发证工作。

  二、考评程序

  (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二)自评:工贸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三)申请:工贸企业经过自评符合申请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或经委托的乡镇(园区)安监机构提交《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审申请表》(附件2)。

  (四)评审:接受评审申请的安监部门或机构应及时通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定标准》(附件3)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安全生产规范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小型、微型企业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五)公告及颁发证书:县级安监部门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考评管理

  (一)工贸企业在公告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自评。

  (二)“安全生产规范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工贸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期。

  (三)工贸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规范化达标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事项

  (一)具体评审工作程序参照《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附件1)。

  (二)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考核确定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应配备满足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质量。

  (三)规范化评审单位不得评审自己咨询辅导的单位。

  (四)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2.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审申请表

  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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