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控,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污染,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各工业企业可能产生扬尘的煤炭及灰渣、原材料、产品、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的存放、运输、装卸作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
(一)密闭要求:各企业物料堆场原则上要密闭,禁止露天堆放。不能完全密闭的,要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喷淋、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二)地面硬化要求:各企业堆场地面要全部硬化,四周底部要建设坚固严密的硬质围挡,防止物料或污水流失。堆场四周要有明显、确定的边界。
(三)喷淋要求:针对不能完全密闭,需要通过喷淋手段抑制扬尘的,其喷淋范围要覆盖整个料堆。除雨天外,每天喷淋不少于3次,以不产生可见扬尘污染为准。
(四)作业要求:每一处同时作业的作业点,至少要配一台喷雾机,在作业过程中全程喷淋,确保作业点扬尘得到有效控制。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路面及运输要求:物料堆放场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痕迹。在工业企业露天场所发现地面有明显生产性粉尘、烟尘的,视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烟尘排放。
(六)闲置要求:闲置超过3个月的地面要硬化或绿化,闲置时间在3个月内的,要覆盖或按料堆围挡标准建设围挡及喷淋设施。
三、我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应当在2017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以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地区的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8月底前全面落实以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各县、区环保局在各类执法检查中,要将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开展整治的企业,除了依法处罚外,还应在企业环境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我局将不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工厂厂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