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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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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连安〔2023〕7号

颁布部门: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07生效日期:2023-09-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云港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连云港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大体检、大整治、大改造、大宣传”,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的工作措施的通知》《连云港市非居民用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安装使用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做好不符合安全标准“灶管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突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细化任务分工,明晰职责边界,城乡一体化推进,精准实施十大专项行动集中攻坚,“起底式”“全覆盖”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建立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科技赋能、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利用三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10月底前,实现餐饮等非居民工商业级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率100%,餐饮场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接入燃气预警系统率80%以上。再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集中攻坚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集中攻坚阶段,各地各部门全面对照国家、省方案整治要点,围绕“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开展排查整治,做到整治工作全覆盖、不遗漏,并同步开展全市燃气安全整治十大专项行动。

  (一)打击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专项行动

  1.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发动群众举报、信息监测等方式,摸清源头和底数,依照法定职责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强化联合惩戒、行刑衔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推动“黑气”市场整治常态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充装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问题瓶”,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瓶灶管阀”等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全面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严格落实“阳光充装”管理,推动充装视频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严格落实气瓶扫码充装登记,加强充装数据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属地政府发布公告,通过上门走访、信息通知等方式,告知状况不明、超期气瓶的风险隐患,引导用户将问题气瓶交由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企业回收处置。在属地政府指导下,瓶装液化气企业明确公司气瓶回收处置政策,提供电话预约和上门回收等服务。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在提供新气瓶时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信息登记管理。督促充装单位对回收气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或去功能化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生产企业和实体店、电商平台销售单位,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问题瓶”“问题灶”“问题软管”“问题阀”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行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扣押、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防止流入市场。依法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两相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瓶灶管阀”等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用户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制度,集中攻坚期间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将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录入本地区瓶装液化气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下达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闭环管理。对燃气企业未定期开展餐饮等用户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督促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加强对购买使用合格“灶管阀”,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宣贯;督促每月对照检查要点自查并公示。督促餐饮企业要求从业人员每日对“灶管阀”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落实“人走阀关”要求。(市商务局负责)

  3.属地街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餐饮等重点用气单位(人)的上门巡查,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加大上门巡查频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属地街镇负责)

  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气液两相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阀和橡胶软管,以及使用中压供气的燃烧器具(含猛火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灶管阀”及配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应立即依法查封问题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更换使用合格产品;逾期不整改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燃气企业,由其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餐饮企业完成整改的,恢复供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餐饮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产品质量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卫健、民政、民宗、文旅、机关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人)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10月底前,实现餐饮等非居民工商业级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率100%,餐饮场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接入燃气预警系统率80%以上。

  (四)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畅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全面排查堵塞上述生命通道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清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要持续开展小区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的排查整治,实现动态清零。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引导用户及时更换橡胶软管、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灶具和可调节调压阀,主动置换问题气瓶,鼓励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装置。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假冒伪劣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且有明确案件线索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依法调查处理。对拒不更换不合格“灶管阀”产品,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企业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更换不合格产品的,地方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或救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许可审批管理整治专项行动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充装许可、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审批管理存在问题,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未按许可规定开展经营、充装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在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燃气领域审批管理存在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灶管阀”等产品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审批管理,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灶管阀”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与老旧管道改造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供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标准对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调压室(柜、箱)、车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设施,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加快推进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持续加大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推动闭环整改。集中攻坚期间,各地既有管道违法占压、场站周边间距不足隐患要全部销号清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穿越密闭空间、巡查维护不到位、第三方施工未落实保护方案等问题,严查擅自开工和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按照《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网施工管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工作要求,要协调联动,切实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运行事故的发生。第三方破坏造成重大事故的,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道改造,建立动态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摸清燃气管网运行状况,开展管道运行风险评估,强化动态监测和预警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燃气输配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严查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车辆从事燃气运输,不按指定路线运输、以车代站、以车代储存和跨省市可能存在运输“黑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工和配送车辆管理,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与送气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要求统一配送服务车辆,严格落实配送车辆依规注册登记。发现送气工存在违法销售、违规配送和存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送气工黑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实施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瓶装液化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石油化工原料(燃料)生产经营整治专项行动

  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等企业或个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实施处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组织对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加强对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瓶装液化气企业非法提供“黑气源”、未购买合格加臭气源、未落实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专项行动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指导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聚焦较高风险以上等级企业,加强问题跟踪督办,严格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小散乱”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燃气企业通过资产并购或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优化调整现有瓶装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布局,构建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按照《2022-2025年江苏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连云港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推进。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和项目融资作用,确保老化管道和设施存量提前清零。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用地支持政策,统筹考虑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完善燃气价费政策

  1.建立健全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对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有关情况开展调研基础上,完善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地方可推进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燃气安全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燃气智慧平台的建设完善,深化全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健全气瓶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探索建立配送—充装追溯联动执法机制。推行配送人车对应、范围固定,实现对人、车、瓶的定位监管和送气工配送服务行为的监控。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要构建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实现“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一体化功能。要加强各部门在建在用系统之间的功能衔接和资源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1.严格燃气经营许可核发,严把市场准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等经营许可审批;按照《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全面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及时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10月底前,我市各地要完成第一轮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配合完善燃气安全标准规范体系,配合编制居民、餐饮(含食堂)、工业等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要点的工作,规范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随瓶安检,用户自查自检,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和属地网格员、消防安全员日常巡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配合修订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加强燃气安全社会宣传,突出宣传公益性,增强宣传覆盖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公用安全进万家”安全宣传活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推动燃气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小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燃气安全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燃气企业场站、燃气管道周边风险区域、餐饮商户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等问题,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拿出严、实、细的举措,开展风险隐患整治集中攻坚。

  1.起底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优化完善基层管理网格,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隐患动态发现处置机制。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核查处理和查实奖励机制。要加快建立媒体曝光制度,针对受理的燃气安全问题线索,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2.建立台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闭环销号。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交办、限期整改、狠抓督办。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盯防,确定有效管控措施,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全面完成排查处的安全隐患的整治,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针对问题短板,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打击“黑气”联动查处惩戒、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闭环管理等工作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燃气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监测预警,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安委会领导下,依托市城镇燃气与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成立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市级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抽调精干力量1人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成员集中办公。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狠抓落实,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务求实效;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22〕33号)《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等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规范行业秩序。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强化问效问责。市工作专班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提醒、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实施过程监督,将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市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和考核内容。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工作专班将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

  各地要成立本地区工作专班和办公室,立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区、各功能板块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13日前将县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部署开展情况报告报市安委办,抄送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彭程,联系电话:83081787,邮箱:jsjgcy@126.com。

  附件: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深入推动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按照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一、组织机构

  在市安委会领导下,依托市城镇燃气与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成立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具体成员组成如下:

  召 集 人:朱兴波    市政府副市长,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副召集人:尤永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

  于治安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宁延刚    东海县政府副县长

  李  明    灌云县政府副县长

  李  勇    灌南县政府副县长

  徐  蓓    赣榆区政府副区长

  陈  飞    海州区政府副区长

  孟凡德    连云区政府副区长

  张小海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安军伟    东中西示范区(徐圩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张永强    市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毛志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级调研员

  刘旭光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永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吴生祥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杨德成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许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王统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建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时厚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周洪坤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彭 伟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马文刚    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王兴化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秀连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级调研员

  于庆国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袁明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陆  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  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市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时厚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抽调精干力量1人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成员集中办公。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市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落实市工作专班各项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一)明确任务。对照全国、省、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制定任务清单,明确牵头部门、配合单位、整治任务等。

  (二)督促指导。对各地、各部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各牵头单位、各地政府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三)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整改提升,确保工作实效。

  (四)线索交办。通过群众反映、随机抽检、有奖举报、媒体报道等方式,收集涉及燃气安全问题线索,并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属地及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到位。

  (五)考核评估。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全面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燃气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机制

  (一)专班会议制度。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班成员单位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研究解决专项整治重大问题。

  (二)调度通报制度。调度会议由副召集人主持,根据需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会商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整改治理措施,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等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三)督导评估制度。市工作专班建立定期督查检查机制,成立6个市级督查工作组,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带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每月2次,深入各地、各行业领域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并通报专项整治进展成效,确保整治任务高效推进、如期完成。

  (四)督办交办制度。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问题企业立行立改;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律进行挂牌督办,交办属地跟踪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警示提醒制度。各成员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不足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发出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检测预警机制,提高隐患风险预判能力,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六)重点约谈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对被责令停业整改的或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以及存在推诿扯皮、应付检查、弄虚作假、任务不落实的属地政府、行业牵头部门,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约谈相关负责人。

  (七)工作报告制度。各牵头单位应于每周四中午12:00前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整治推进情况,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落实情况;每月18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联系人:彭程,联系电话:83081787,邮箱:jsjgc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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