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工作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承诺等。日常工作由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业务。鉴定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切实规范鉴定行为,不断提升鉴定水平。
二、推行从业告知承诺
鉴定单位在我市承接鉴定业务时,应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填写《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表》、《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2),并将相应材料报送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告知在属地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
鉴定单位进行登记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鉴定人员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二)现场鉴定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工程师,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三)无条件出具检测数据时,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检测数据;
(四)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按《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 准》中的规定进行三级审核,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四、加强鉴定行业监管
(一)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鉴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鉴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对鉴定行为的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鉴定行为进行监督,主要督查业务承揽、鉴定人员、仪器设备、鉴定过程、鉴定服务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发现鉴定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签发相关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加强对鉴定报告的质量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量核查,内容包括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现场记录、计算书等,核查结果应进行公示。鉴定单位应当定期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报送在本市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列表,注明项目名称、鉴定结论、所在地区等信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其他事项
本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工作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2023年8月31日截止。
联系地址: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市住建局房屋安全管理处345办公室。联系人:刘春雨,联系电话:85411532。
联系地址:海州区海昌北路28号房产交易大厦,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1012室,联系人:刘钟,联系电话:85526760。
附件:1.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表
2.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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