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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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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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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安监管〔2017〕6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1-11生效日期:2017-01-1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10月31日合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144”,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1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皖安监统〔2009〕72号)、《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实施现金奖励。
  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由接受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为3000-30000元;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为1000-3000元。
  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按照《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可按照自己意愿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复举报,安全监管部门未接受举报或者接受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投诉。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便反馈核查结果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通讯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为0551-12350,邮箱为hfjubao12350@163.com,微信公众号为hefeianjian,传真为0551-63771110,通讯地址为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市长热线为0551-12345。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0551-12350与市安监局值班手机18919605850捆绑使用,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
  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写《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单》,按流程办理。
  接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举报的,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现场处置。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接受举报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受移交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指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核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受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要严格保密。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事项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已发现正在处理的;
  (二)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第十二条 符合发放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提供有效的银行帐号、姓名和开户行信息,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兑现。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执行。
  市、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对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转来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03年12月4日印发的《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合安监管〔200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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