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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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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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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环〔2024〕3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1-12生效日期:2024-01-1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水环境质量管理,推动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安徽省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合肥市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

合肥市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推动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根据《安徽省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刀刃向内、动真碰硬,按照“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排污水直排入河问题,加强应急处置,形成问题清单,标本兼治推进问题整改,全面消除污水直排入河现象。

  二、排查范围

  重点排查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等入巢湖主要河流及其支流,引江济淮输水干线和重要支流,滁河和重要支流,172个入巢湖排污口汇水区域,以及流经城区(含县城)的主要水体。其他河流排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梳理

  1.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补缺补差,全面开展现场排查、监测。重点是识别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直排和溢流污水排口,掌握拦蓄污水的入河涵闸、排涝泵站、沟渠等各类排口水质状况,经监测水质为劣Ⅴ类或存在明显异味的,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溯源,找准污染成因。

  2.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结合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做好城区和建成区的排查工作,梳理未完成整治和存在返黑返臭水体,排查城区管网缺陷和错接、混接情况,摸清其汇入水体情况,防止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直排入河。

  3.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建部门于2024年1月底前将排查情况(附件1、附件2)分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对排查后发现的问题清单将纳入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1+1+N”调度系统。

  (二)坚持立行立改

  1.对无涵闸控制的沟渠,科学制定污水拦蓄措施,拦截直排污水,同时在污水汇入沟渠口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防止污水直排入河。

  2.对积蓄和截流调蓄的污水,因地制宜开展临时性治理措施,利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移动应急污水处理站等进行应急处置,或导流至市政污水管网、应急储存池,转输(运)至污水处理厂,明确责任单位,定期开展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3.对入河涵闸、排涝泵站、沟渠存在水草、浮萍、秸秆、垃圾等漂浮物及两岸存在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全面清理打捞,及时妥善处置。

  4.依法依规取缔非法排污口,对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偷排、直排、超标排放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水产养殖等间歇排放尾水监管。

  5.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问题类型和责任主体,确定立行立改措施,立即开展应急处置,治理直排及拦蓄的污水,消除污水直排问题。并于2月底前将应急处置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乡建设局。

  (三)推进长效整治

  1.按照受纳水体—排口—排污通道—污染源进行溯源,查明污水直排原因,逐个问题制定长效整治方案,明确措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科学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加快推进整治,确保改到位、改彻底。

  2.对排查出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错接、混接及漏损问题,及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整治攻坚行动,加快实施管网检测核查、管网修复改造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等工作,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提质提速抓好整改。对久未清淤、淤塞严重、水体黑臭的沟渠、排涝站或涵闸前池,要结合生态河道改造,在截污控源的基础上,采取生态恢复、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

  3.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建部门于2024年3月底前将问题整改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研究部署,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成立以生态环境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的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迅速开展行动,全面查找漏洞,开展问题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二)压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调度,切实履职尽责。属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开展问题排查、明确责任单位,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整治。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24年相关工作考核。

  (三)加强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工作开展,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走过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联合开展明查暗访,推动各地认真做好问题排查,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四)常态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在入河主要排涝泵站、涵闸、沟渠等逐步建设视频监控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及时掌握排水水量及水质情况,及时发现污水直排入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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