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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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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四〔2011〕60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09-02生效日期:2011-09-02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冶金、机械、建材、有色、纺织、轻工、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张 彬 吴洪涛

  联系电话:28208790 28208786(含传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规定,规范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机械、有色、纺织、轻工、建材、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

  (二)二级企业及三级企业中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央企驻津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三)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央企驻津单位以外的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国家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国家已颁布行业评定标准的,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国家未颁布行业评定标准的,按照《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及申请三级企业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央企驻津单位,经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市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3.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央企驻津单位以外的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所在地区县级评审组织单位(或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4.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报请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六)统计与上报:评审组织单位对受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末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未成立评审组织单位的区县,由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统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对统计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末报市安全监管局。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市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区县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区县可以不成立区县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区县安全监管局承担相关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成立条件应符合《天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五)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四、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16日市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天津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津安监管办字〔2009〕5号)、2009年2月23日印发的《天津市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津安监管办字〔20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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