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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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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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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办〔2016〕15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6-04-06生效日期:2016-04-06

  备足:本法规已于2019年6月28日被津应急〔2019〕25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评审效率,提升评审质量,整合评审资源,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

  抓好落实。

  2016年4月6日

  (联系人:刘宝刚;联系电话:28379871)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四)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审,标准化二级企业由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审,标准化三级企业一般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审,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1、牌匾式样见附件2),有效期为3年。

  (六)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一般由安全监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市安全监管局确定一家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确定一家三级评审组织单位。

  (七)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二、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考核确定并公告,且每年调整一次,二级评审单位可评审申请三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企业可从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本企业的评审单位。

  (八)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工贸行业小微企业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一)评审组织单位的条件和职责

  1.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2. 评审组织单位应该履行以下职责。受理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对评审单位下达评审工作通知;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评审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信息管理系统的处理;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评审报告;对通过评审的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评审单位的条件和职责

  1. 评审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关评审行业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聘用的评审人员要有聘用合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2. 评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对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对加油站、农药经营、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评审可适当减少评审人员,但不能少于3人;制定评审计划;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组织现场评审;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5)、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并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评审人员条件和职责

  1.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自有的工作人员和符合条件参与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聘用人员。评审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2.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每个评审人员只能在一个评审单位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

  标准化评审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请。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6)。自评工作组成人员应该包括企业的主要部门、车间负责人,技术、设备、动力等负责人。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给相应行业、级别的评审组织单位和属地安全监管局。

  (二)评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企业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后,书面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严格按照对应标准开展评审。评审严格按照首次会、文件资料审查、现场评审、末次会的程序进行,文件资料评审要覆盖所有要素,现场评审要包括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要归纳成不符合项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末次会上要将企业存在不符合项进行通报,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所有存在不符合项的企业均要按时、按标准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评审组依据企业的整改报告,填写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单位,评审单位要逐一建立评审档案,如实记录评审的全过程,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评审单位将企业的不符合项汇总表、整改报告同评审报告一同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行业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一级以下的标准化评审依照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评定实施指南进行创建;工贸、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依照国家总局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国家总局和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没有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所对应的评分细则进行创建。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公告。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市、区(县)级政府端、各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依据各自权限及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相应的操作。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报告审核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期满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评审单位对申请复评企业评审时,不仅要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还要对其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标准化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列入不符合项,督促企业运行好标准化体系。

  (五)撤销证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 达标企业不按标准化体系运行,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较多的企业。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将企业创建标准化工作作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6-2020)》、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举措;认真总结近几年创建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的经验,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监督跟踪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全配齐相应的工作人员,提高操作处理系统信息的能力,并将标准化系统中相关数据与日常执法监督和隐患等工作有效共享。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各评审组织单位要规范日常管理。各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培训和考核评审人员,提高评审工作能力;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指导企业进行系统操作;合理分配评审任务,及时监督评审质量;评审组织单位在标准化评审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并指导评审单位合理收费;按时向安全监管部门上报评审材料,及时制作发放证书和牌匾。

  (三)各评审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考评单位及考评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考评工作,严格考评标准程序,确保考评质量及公正公平。要严格自律,自觉依照相关标准收取合理费用,严禁恶意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考评严肃性及公正性。

  (四)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企业创建标准化工作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利于鼓励企业主动创建标准化,积极巩固标准化成果的奖励激励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将企业标准化达标情况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让达标企业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3.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证书样式

  4.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牌匾式样

  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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