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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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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固〔2025〕2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5-03-27生效日期:2025-03-27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一)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各区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中心城区、东丽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等10个国家试点区域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累计建设不少于100个“无废细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大“无废理念”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高质量建设一批精品“无废细胞”,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估工作。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科学规划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布局,持续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高水平发展,严厉打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

  (三)加强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环境监管,建立清单(见附件1),并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局。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各区应督促污泥产生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泥,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当开展污泥鉴别的产生单位,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根据鉴别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污泥处理工作。加强与区内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次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表报送我局(见附件2)。

  二、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4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更新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区内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加强清洁生产,辖区内所有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做好属地重点行业企业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工作,分别于7月1日、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报送我局。

  (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统筹用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加强清洁生产改造,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制定我市工作方案。统筹开展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3),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巩固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辖区内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全部进行评估。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见附件4),开展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工作。

  (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应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工作。同时,按照市安委会《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环安生〔2024〕2号)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各区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在2024年信息化升级工作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全部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信息化管理设备实时对接电子管理台账。鼓励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以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原则,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各区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要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报送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

  (五)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新路径。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5)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继续落实《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做好“白名单”内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工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升级改造。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明确任务质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信息化升级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指定摊派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 天津市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

  2. 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表

  3. 天津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4. 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5.天津市2025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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