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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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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27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6-02-14生效日期:2016-02-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省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有特殊规定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相互衔接的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省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省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五条 省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省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加强对全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信息制作和发布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省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签署工作协议,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九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直至解除预警状态,并第一时间告知预警发布工作机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密切跟踪、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和各类信息传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督促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广播、电视、报纸、重点新闻网站等媒体以及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主动与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合作,及时、准确、无偿传播预警信息,确保信息快速传输通道畅通,构建覆盖广泛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三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四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山区、渔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手机信息、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要加强预警信息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省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维护、24小时值班值守等工作需求,成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将预警发布平台建设、系统运行等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加强对省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与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气象、地震、安全监管、广电、通信管理、防汛、防火和海事等部门,驻闽军队和武警部队,建立预警信息发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加强省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对预警信息的识别及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13〕146号)即行废止。

  附件:福建省预警发布系统预警信息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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