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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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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监〔2016〕17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2-22生效日期:2016-02-22

各区(市)县安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2日

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任何无特定身份(特定身份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自然人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先未掌握,经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罚的举报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地址、通信地址和兑奖办法。举报人可通过来人来访、电话、信件(邮件)、网络等任一方式进行举报。受理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明确告知举报人,同时将有关举报情况向相应主管部门移送。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和核实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或向同级安监部门申请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给予警告处罚的,每案给予200元奖励。
  (二)对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赃款)处罚的,每案按罚款总额、没收违法所得(赃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对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赃物)处罚的,每案按以下标准奖励:价值1万元以下的奖1000元,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3000元,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5000元,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8000元,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1万元,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1.2万元,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奖1.5万元。
  (四)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处罚的,每案给予2万元奖励。
  (五)对提请政府同意取缔、关闭的,每案给予3万元奖励。
  (六)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案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仅限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的,奖励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5万元。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对合并处罚的案件,依不同处罚种类分别核定,按核定出的最高奖励金额执行。

  第七条 同一案件多人多次向多部门举报的,由立案调查处理的部门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按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采取实名申领方式,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由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奖励发放单位提供与本人身份证一致的银行账号、个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奖励发放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奖金。
  举报人无银行账号或不方便通过银行帐号领取现金的,可以采取直接领取方式;举报人因较长时期暂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被委托人应当持书面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奖励发放单位领取。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领奖时,在通知第一署名人领奖时,同时告知其他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无联系方式的,由第一署名人告知。

  第九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金申领。奖金申领应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举报受理相关材料:举报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
  (二)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其他收缴证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书以及案件办理信息等。涉及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处理的,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经确认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三)《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做好举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举报办理人员负责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进行核实,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对举报置之不理、泄漏举报人身份信息、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帮助举报对象逃避处罚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将核查情况和是否给予奖励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主要包括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当事人所有的因其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和违禁品。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赃款和赃物是违法所得最常见的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是行为罚的一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罚的一种,责令停产停业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处罚种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安监〔2013〕165号)同日废止。

  附件: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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