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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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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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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6-01-22生效日期:2016-01-2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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