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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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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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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5-05-20生效日期:2015-05-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件精神,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0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件精神,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

  一、公开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我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市环境保护局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我局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我市环境监管信息,确定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于每年1月底前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公开内容

  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废水、废气、噪声、固废、辐射等),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三、公开方式

  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在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其中,国控重点企业还须在“广东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完成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

  四、公开时间

  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在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五、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环境监管和各类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六、处罚措施

  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市环境保护局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挂钩,把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七、其它事项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愿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附件:2015年中山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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