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市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督办工作,市安委会制定了《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4月9日
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事故隐患作出判定,经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向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判定依据。
第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将事故隐患情况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报告、举报及收到移送文书后,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依法依规判定的结果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将《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报告书》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已经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或其它相应法律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一)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治理的;
(三)整改难度大、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重大事故隐患;
市安委会也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影响较大的和市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进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 经企业申请,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部门经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依据相关规定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将《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解除报告书》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重大隐患判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前需经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确认。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部门即为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主动配合督办部门督促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部门,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委会办公室网站公布;重大隐患督办部门可视情况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部门在整改期限届满或收到整改单位的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应当自复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整改单位送达整改复查意见,准予消除重大隐患,同时,将整改复查意见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消除重大隐患前,须由重大隐患督办部门向市安委会提出《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解除挂牌申请书》,待市安委会出具《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解除挂牌通知书》后方可向整改单位送达整改复查意见,准予消除重大隐患。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同时将准予延期的理由和决定上报市安委会。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督办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重大隐患督办部门应当将上一季度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的,由市安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对督办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通报。
各督办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报告书(样式)
2.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解除报告书(样式)
3.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书(样式)
4.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
5.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解除挂牌申请书(样式)
6.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解除挂牌通知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