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动火的报批程序、作业要求等内容。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按批准的范围、方式、要求等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对施工现场与非施工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重点加强对横向架桥和竖向管井以及坑、沟、孔洞等部位的分隔管理,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应当在施工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配置灭火器材等安全措施。
四、施工现场周围或者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现场有易燃、可燃物的或者有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应当采取阻隔等安全措施,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应当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具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作业期间一般不得离开施工现场。确需临时离开的,应当中止动火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六、动火作业人员严禁在隔离区域之外作业,严禁直接在裸露的易燃、可燃材料上动火作业。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资质证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12350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八、作业现场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应急处置。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