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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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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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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3-06生效日期:2015-03-06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各专家及其所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四条 聘任专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安全监管局管理专家的具体处室,对推荐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对口业务处室意见后,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拟聘专家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四)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杭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五)自觉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言献策,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五)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相关工作;
  (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
  (七)完成市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执行任务,由市安全监管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此通知也视作向专家所在单位的通知书。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征得单位同意,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的,应及时告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经常与专家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专家全体会议和各专业组专题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专家受市安全监管局指派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专家费等费用由市安全监管局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对工作积极主动或成绩突出的专家,由市安全监管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监管局可以终止专家资格: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何培训活动,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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