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各专业组:
《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12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和加强专家队伍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组建和管理,专家组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是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宣传教育、科学技术和课题研究、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起草修订,以及其他安全生产重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 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到2名,负责本专业组的工作。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专业组成员推举产生。
专业组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应专业组及其专家成员的联络服务和工作委派,了解掌握专业组的工作情况,记录专家的工作业绩,建立专家业绩档案。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技)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
(四)能够接受工作委派,胜任并愿意承担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经聘任的专家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聘书,聘任期4年。专家组成员每4年换届一次。
根据情况及工作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适时解聘、增补。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省属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
(二)填报《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
(四)公布专家组成员名单,颁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专家组成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专家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及活动的情况、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 专家组及其成员应遵循以下工作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
(二)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的工作委派,对委托承担的工作负责并有权提出专家意见;
(三)执行工作任务应出示工作委派函或专家证明,根据任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查阅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四)接受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委派时,须按要求准时参加;
(五)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各专业组在每年1月份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专业组全体会议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或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研究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省安全监管局可适时召开专家组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专家参加省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工作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活动、专家组成员承担省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工作等所需费用开支。
第十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再适合专家组工作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辞去专家组的工作,交回专家聘任书。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连续二年无故不参加专家组或所在专业组活动的;
(二)一年内二次不能承担安全监管所需要的工作委派的;
(三)一年内二次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的;
(四)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五)擅自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专家组成员解聘后须将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交回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七条 专家组的管理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皖安监规[2009]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