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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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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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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政函 〔2014〕126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9-26生效日期:2014-09-2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6日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陕政发〔2013〕20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

  4 预警与响应

  4.1 污染控制分区

  4.2 预警分级

  4.3 警启动与解除

  4.4 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制度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预案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更新

  9.2 预案报备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10.1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环发〔2011〕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区)政府都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应急办、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促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2.4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制订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省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省科技厅:开展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省监察厅: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省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省卫生计生委: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促做好预防、应对等工作。

  省质监局: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优质煤和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省环境保护厅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地市、跨部门应急协调。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协调监督电力系统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

  省电力公司: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方案。

  3 监测

  3.1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

  3.2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会商预判,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 预警与响应

  4.1 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将我省划分为三个区域。

  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

  陕北地区:延安市、榆林市。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市。

  4.2 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

  4.2.1 城市预警。

  Ⅲ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市(区)将发生连续3日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该市(区)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市(区)将发生连续3日300 

  Ⅰ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市(区)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该市(区)Ⅰ级预警。

  4.2.2 区域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关中地区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区),陕北地区两个、陕南地区两个及以上相邻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 

  Ⅰ级预警:经预测,关中地区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区),陕北地区两个、陕南地区两个及以上相邻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该区域发布Ⅰ级预警。

  4.2.3 全省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关中地区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区),陕北地区两个、陕南地区两个及以上相邻市同时将发生连续3日300 

  Ⅰ级预警:经预测,关中地区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区),陕北地区两个、陕南地区两个及以上相邻市同时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全省Ⅰ级预警。

  4.3 预警启动与解除。

  4.3.1 预警启动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市(区)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市(区)预警信息。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省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内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市预警信息。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市(区),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市(区),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3.2 预警降级和解除。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域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市(区)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全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内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市(区)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城市预警时,该市(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时,该区域内各市(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全省预警时,各市(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4.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省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运营企业及省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督导未配置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市容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次/日以上)。

  (4)其他措施。

  ①各级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级环境保护、城管部门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开展油烟治理工作。

  ③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各级城管部门负责严格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4.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省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省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导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省电力公司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对未上脱硝设施机组,强制使用优质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③国控、省控和各市(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④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5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各级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禁止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级环境保护、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各级城管部门负责严格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⑤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⑥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各级教育部门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各级公安部门督导社会车辆在主城区每日限行两个尾号。

  3.国控、省控和各市(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各级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进入全省或区域应急响应状态时,省内或区域内各市(区)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4.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市(区)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5.2 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市(区)应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经费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 制度保障。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9 附则

  9.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9.2 预案报备。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 名词解释。

  10.1.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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