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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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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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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函〔2014〕44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8-25生效日期:2014-08-25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4年8月25日

“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了“首都环境保护奖”。为规范做好评选表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环境保护奖”旨在评选表彰为首都环保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集体和个人,重点是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调动社会各界进一步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首都环保事业实现新发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在京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群团以及社会组织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

  评选的先进集体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基层单位。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第四条 “首都环境保护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条 “首都环境保护奖”每届评选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30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是: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2.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规章、规划、计划,为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3.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圆满完成环境保护、污染减排任务,并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模范带头作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勤政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本单位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是:

  1.政治坚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

  2.爱岗敬业。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等实际工作中成绩优异,成效显著。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具有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每届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前,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局)函商市人力社保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会签并印发评选表彰通知。

  第九条 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分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拟表彰人选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表彰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将评选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奖励形式。对评选出的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首都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成立“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评选最终结果进行审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有关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环保局人事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推荐部门要按照分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表彰质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突出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鼓励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第十八条 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牌和证书。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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