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并经市环保局2014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1日
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和管理本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市区共享”的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单位推荐、定向邀请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评审、公示、聘任等环节,遴选环境、地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向社会公布,并且建立专家抽取系统。
市环保局对专家库集中管理,建立并定期更新专家库,向社会公布专家名单。
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督促场地责任方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四条 场地责任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与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国家和本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研究,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
(四)具有副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以上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六)愿意参加有关论证评审等活动。
第六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场地责任方或有关单位在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等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场地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参加评审的专家与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将从专家库中撤出并撤销评审资格,不得再行从事场地环境保护评审工作。
第九条 通报批评等处理结果,可以在环保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环保局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专家任期二年,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和场地责任方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对场地责任方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场地责任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审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四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对评审工作的监管职责,依法处理评审专家和场地责任方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涉及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由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场地责任方、有关单位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