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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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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安监〔2008〕10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8-05-28生效日期:2008-05-28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为规范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2006〕第8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及安全许可权限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四)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工作细则:

  (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五)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许可程序:

  (一)加油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工业气体充装经营的储存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仓储备案证企业,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非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四)扩建、改建项目中不增加建筑物,只改变生产工艺或在生产场所增加生产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五)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种类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立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立安全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汇编(含规划红线图、消防审核图等);

  7.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文件如下(一式2份):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由有资质安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由有资质安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市安监局组织并做出决定。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华南理工大学工控学院及安全中介机构等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

  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监局组织并作出决定。

  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的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监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市安监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1.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3.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五、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1.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受理审查: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2.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市安监局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委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委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委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3.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①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由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②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经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根据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决定。市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根据被委托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5.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1.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受理和登记。

  2.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4.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审议、决定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三)简易程序:

  1、加油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工业气体充装经营的储存建设项目和扩改建项目中不增加建筑物,只改变生产工艺或在生产场所增加生产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经设立审查、设计审查和试运行,项目建设前将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2、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仓储备案证企业,在其红线范围内建设非危险化学品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可免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项目建设前将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现状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省、市、区(县级市)三级安监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六、安全许可时限及许可说明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限

  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限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2.对已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但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取得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4.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使用)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限。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等情况)和重新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5.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2.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4.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其他关于安全设施和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

  1.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的结论意见为不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5.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9.对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

  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44号)规定的文书。

  (八)本细则未具体列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技术支撑机构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监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八、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咨询电话:38920696,受理电话:389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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