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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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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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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安监[2008]1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8-01-28生效日期:2008-02-01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关新的规定,以及市政府领导关于审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申请的有关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近两年来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设立批准书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手续,我局对2005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批准书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办理程序》(见附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州市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批准书办理程序》自新设立批准办理程序公布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袁小毛,联系电话:020-83647050)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区域》(专项控制规划)。

  二、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本程序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批,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专项规划控制范围内,根据规划控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按规划予以审批。

  (一)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四)自带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建设项目;

  (五)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上述第(一)类建设项目由市安监部门组织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三)、(四)、(五)类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设立安全审查核准后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条件和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安全条件论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生产、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除(二)、(五)项外,其余的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加电子版一份)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加电子版一份);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电子版一份);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加电子版一份);

  (五)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加电子版一份);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电子版一份);

  (七)生产的产品属于监控化学品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交市、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交(复印件)。

  (十)市、区(县级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利用原有建筑物(含厂房、车间、宿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除需提交市、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外、还需提交同意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或者工业用途的批准文件和所利用的原有建筑物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评审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属第(一)类建设项目的,在专家评审的时限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函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

  (三)属第(一)类建设项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属第(二)、(三)、(四)、(五)类建设项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安全审查意见书。

  六、审批期限

  属第(一)类建设项目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属第(二)、(三)、(四)、(五)类建设项目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计算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结果

  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的申请人凭批准书或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九、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室(越华路185号7楼);

  (二)查询电话:836471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四处);

  (三)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四)投诉举报:电话:83125201,电子邮箱:gzajj@gz.gov.cn。

  十、其它

  本程序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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