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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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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4〕75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7-17生效日期:2014-07-17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切实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提高全市城乡防灾减灾能力,现结合《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并逐步向镇办、社区、企业延伸。目前,全市已建成各类应急避难场所50多处,总面积500万平方米,可临时安置130万人,安置人数达到城区避难人口的50%,为居民灾后避难提供了安全空间。但是,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仍存在建设管理维护资金缺乏、管理维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建设标准不高、应急避难设施不完善、标识标牌损坏严重等问题,与灾后应急避难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提升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二、积极推进区县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工作,并依法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力争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区县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各级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的指导和监督,规划部门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审查,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备。

  三、切实加强新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

  各级规划、住建、教育、体育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同步设计建设应急避难设施的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报市地震局进行功能性技术认定,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纳入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设计方案予以实施,有效避免二次施工;应急管理、住建、规划、地震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省、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和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切实加强新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进一步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维护主体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产权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中主体责任,对于应急避难设施产权单位与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应急避难设施产权单位要及时书面授权委托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进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不愿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的,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定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2014年年底前,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单位等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在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标明管理维护单位名称和维护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维护责任,保证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功能完好,运转正常。地震、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坏应急避难设施或不履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保障措施

  各级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单位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财政、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维护单位;民政、卫生计生、电力、通信、水利、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应急保障计划,建立完善相关数据库,做好应急物资、医疗、供电、通讯、供水,以及应急厕所和垃圾处理等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应急人员、物资和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六、积极开展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

  市、区县应急管理、地震、民政、住建等部门要会同教育、体育、人防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2015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区县都要建成1—2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要优先考虑学校、体育馆或大型人防工程,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必须高于本地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具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用于试点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七、认真做好省、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宣传工作

  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宣传与应急避险知识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标准的宣传结合起来,以便人员就近快速避险。充分发挥网络和新闻媒体,以及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宣传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布和防震减灾知识“六进”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宣传层面,提升宣传效果。大力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级地震、应急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相关单位搞好应急疏散预案编制,结合5.12防灾减灾日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八、继续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向镇办、社区以及学校、企业延伸

  继续加强镇办、社区以及学校和企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断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实现镇办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学校、企业等临时避难场所全覆盖。进一步加强现有镇办、社区、学校和企业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配备完善应急避难设施和标志标识,提升应急避难功能。强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应急避难设施,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发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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