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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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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工信厅安函[2014]18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3-20生效日期:2014-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巩固“民爆行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安全督查、安全检查成果,认真扎实排查安全隐患,全面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从3月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民爆行业云南“3.11”事故、江西“3.21”事故、山东“5.20”特别重大事故及河北“3.07”重大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理念,彻底整治民爆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民爆生产线安全隐患,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力度,坚决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局面,重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 主要内容

  (一)对2013年组织的“民爆行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类安全督查、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回头看”,核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二)对照国家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照民爆行业专项安全监管政策,核查企业生产线安全技术达标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四)检查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落实情况,核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五)针对2013年以来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薄弱环节,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是核查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按照设计文件,全面重新核定工业炸药生产线定员;核查工业炸药生产线工艺布局的合规性;核查防传、殉爆措施;二是检查所有乳化炸药生产线安全运行状况,重点检查乳化器、螺杆泵、装药机等高风险专用设备运行保养及维修情况;三是检查企业废药管理处置情况;四是检查视频监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自改阶段。4月底前,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对所有的民爆生产线、民爆库房开展全方位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自查和排查要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方面,并突出强化本次专项整治要求的重点领域。针对自查、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企业要立即组织治理整改;对于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或隐患,要制订专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期限予以完成。

  (二)监督检查及专项验收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进行专项验收,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专项验收。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要留有书面意见及记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重点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5月底至6月底,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落实排查自查、检查验收阶段提出的整改内容,研究解决共性及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对策措施,并于6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我部将根据专项整治进程,组成专项督查组,以多部门联合督查、突击检查抽查等方式,适时对各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提高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强化底线思维,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安全生产司)。

  (二)落实责任,强化整改。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提高监管工作效能;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转变优化安全监管模式,落实民爆安全许可下放后的安全监管职责,统筹组织本地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认真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统筹推进,确保实效。要统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关系,将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与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相结合,与强化企业现场基础基层管理工作相结合,与不断推进行业安全技术进步相结合,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和新的工作起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提升行业安全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每月底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处置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送我部(安全生产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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