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规定,综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7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0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6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