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1日
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组由《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指标与监测评估指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情况三部分。考核内容随着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监督考核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节水“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第五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3月底前完成。
2014年对各县(市、区)2013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试考核。2015年开始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调整的,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考核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与方法进行。
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政府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或期末的自查报告报送考核工作组。
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主要指标完成单位现场答疑等方法,对自查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上报市政府审定。
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市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在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全市的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考核工作组。
第十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不予评先。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邯郸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邯郸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邯郸市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