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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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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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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煤安监监察〔2013〕34号

颁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09生效日期:2013-10-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8月1日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成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10月份组织开展1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

  二、监察主要内容

  1.是否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89号)开展自查,对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止建设施工等指令。

  2.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派驻专业人员。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查明并掌握矿井开采安全条件,是否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顺序等是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要求;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三、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大检查中未抽查的以及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建设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前,应制定监察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察。

  2.监察执法必须注重实效,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监察中发现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安全监察执法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要根据专项监察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各省局要及时对专项监察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书面总结报告与汇总表(见附件)于11月15日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驻在辖区煤矿建设项目总体情况,专项监察抽查的建设项目数量、查出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提请关闭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并同时发送电子版(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

  4.各省局要通过此次专项监察,督促所属监察分局进一步收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中。

  联系人:高冲;联系电话:010-64464007(带传真)。

  附件:非法违法施工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建设项目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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