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构建层级清晰、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特制定《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
(联系人:张彬;联系电话:28208772)
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构建层级清晰、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贸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有色、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商贸、烟草等行业企业。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根据企业类别及规模、危险程度、管理水平等条件,对全市工贸企业进行归类定级。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及不同类别、层级的企业,在日常检查、执法监察、行政审批、考核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层级化监管。
第四条 企业分类分为A、B、C三类,市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及本市安全监管总体形势,适时对工贸企业分类情况进行调整。
(一)A类企业为: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工贸企业;央企驻津工贸企业;冶金行业钢铁联合生产企业。
(二)B类企业为: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不包括A类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7号令规定以外)的工贸企业。
(三)C类企业为:除A、B类以外的其他工贸企业。
第五条 企业分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直接定级,即一级企业为优等级,二、三级企业为良等级。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依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进行打分评级。
打分评级标准为:
(一)优等级:评级分数大于等于95分。
(二)良等级:评级分数大于等于85分。
(三)中等级:评级分数大于等于75分。
(四)差等级:评级分数低于75分。
第六条 评级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实际客观的原则,采取先由企业对照《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自行评分,再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分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区(县)、街(镇)安全监管部门分类分级工作责任分工为:A类企业的分级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区(县)安全监管局派人参加;B、C类企业的分级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街(镇)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 分类分级坚持科学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企业运营状况、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向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重新分级。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达标等级发生变化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自动升级。
第九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下降一级。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险兆事故未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被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重大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
第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差等级。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
(四)新发职业病病人三人以上的职业卫生事件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企业降级半年后,可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评分后,重新评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撤销等级,按照《天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分类分级工作为契机,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可享有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经济扶持政策。
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优等级为安全生产信誉高企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资格参加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考评良等级为安全生产信誉较高企业,不可参加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考评为中等级以下企业不可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十四条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类监督的原则。各区(县)、街(镇)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A、B、C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安全监管局重点对A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适时对B、C类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与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相结合,企业自查自报信息上报:A类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报,同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抄报;B、C类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报有关情况。自查自报频率根据企业分级情况决定:优等级企业每年至少上报一次;良等级企业每半年至少上报一次;中等级企业每季度至少上报一次;差等级企业每月至少上报一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要求本辖区内各级各类企业适当增加上报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自查自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严格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优等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一般性检查;对良等级的企业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中等级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差等级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督办,加大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改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采取封停设备设施等强制性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各区(县)、街(镇)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本区域内工贸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及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